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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才安居服务工作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各部局、监察室,各直属单位,各街道,各有关单位:

现将《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才安居服务工作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

2019年10月9日

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才安居服务工作办法(试行)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《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》(宁委发〔2019〕1号)文件精神,为江北新区人才创造较好的安居条件,根据《南京江北新区集成电路人才试验区政策(试行)》(宁新区委发〔2019〕79号),结合《南京市江北新区直管区人才安居办法(试行)》(宁新区管发〔2018〕118号)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服务对象范围

(一)《南京市江北新区直管区人才安居办法(试行)》中的A、B、C、D、E类及F类的博士、硕士及年薪50万以上企业高管;

(二)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各单位中的博士;

(三)在新区注册登记的集成电路企业及符合新区“两城一中心”等产业政策企业中的F类人才。

第三条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

(一)本人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。

(二)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,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本人在新区缴纳个税。

第四条 安居方式

(一)享受人才购房服务;

(二)购买政府定向筹集的人才商品住房;

(三)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,按照《南京市江北新区直

管区人才安居办法(试行)》中A—D类人才享受90—200㎡人才公寓,E—F类人才享受30—60㎡公共租赁住房,并根据人才等级享受租金减免;

(四)市场化租赁住房,按照《南京市江北新区直管区人才安居办法(试行)》中A—F类人才享受600—10000元租赁补贴;

(五)鼓励用人单位对人才购房、租房给予支持。

第五条 房源筹建

(一)在商品住房中筹集;

(二)政府通过新建、改造和趸租等方式筹建,按照“产城融合、职住平衡”的原则,在集成电路企业和人才聚集的区域,规划建设人才公寓;

(三)鼓励新区产业平台加大自持人才公寓的建设、筹集及供应;

(四)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建设、购买人才公寓。

第六条 申请与审核

符合人才安居办法标准,经认定的A-F类的人才,通过“我的南京”APP、微信“南京房产微政务”公众号,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。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,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至新区房产部门,新区房产部门汇总审核结果,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。

(一)购房流程

1.购房资格。网上提交申请,审核通过的给予电子购房证明,有效期6个月。

2.报名选房。新区人才安居办根据审核及房源筹集情况,定期开展报名选房工作,人才凭有效期内的电子购房证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线下报名,新区人才安居办依据相关办法组织选房。

(二)租房、补贴流程

按照《南京市江北新区直管区人才安居办法(试行)》有关标准执行。

(三)后期管理

人才购买商品住房须本人购买,且仅限购买一套,所购房源5年内不得转让。购房执行实名制要求,认购后不得更改购房人姓名。合同备案后买卖双方需解除合同的,所退房源优先供其他集成电路企业人才购买。

对存在弄虚作假、骗取购房资格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,将纳入征信系统;情节严重的,追究企业和个人法律责任。

第七条 部门职责

(一)涉及人才等级认定,根据《南京市江北新区直管区人才安居办法(试行)》(宁新区管发〔2018〕118号),由相关部门负责认定;

(二)经济发展局负责认定并指导企业及医院、高校等单位纳入新区人才安居目录;

(三)规划与国土局负责人才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,开具相关信息记录证明;

(四)社会事业局负责审核人才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,并做好医院、高校等行业人才安居政策指导工作;

(五)科技创新局、经济发展局负责及个人信用体系征集;

(六)财政局、税务局负责相关人才纳税及企业高管收入情况的查询;

(七)建设与交通局负责筹集人才商品住房房源及人才报名选房。

第八条 本办法中未细化规定的其他内容,参照《南京市江北新区直管区人才安居办法(试行)》(宁新区管发〔2018〕118号)执行。

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北新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 本办法试行半年,后期根据试行情况,逐步向其它新区主导产业领域复制推广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政策解读:一图了解“升级版”人才安居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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